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關於進壹步幫助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緩解應對新冠肺炎疫情住房租金壓力的指導意見》第二條第壹款、 提倡利用租賃的國有房屋(包括國有企業和政府部門、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行政事業單位的房屋,下同)進行經營。 轉租、分租國有住房,確保免租金利益最終落到承租人頭上。
(二)承租中央所屬國有房屋(含有關部門、中央企業、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所屬國有房屋)的,執行房屋所在地小微企業和服務業個體工商戶住房租金支持政策。租金核減影響國有企事業單位績效的,在考核中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認定。
(三)對租賃非國有房屋經營有困難的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鼓勵出租人在雙方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考慮承租人的實際困難,減收或緩收房屋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