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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可以強制搬遷嗎?

法律分析: (壹)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依法組織強制拆遷的;(二)作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經人民法院批準組織強制拆遷的;(3)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後,當事人未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的。

(四)對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國有土地上已決定補償的房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組織強制拆遷。

除電腦清拆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拆除房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後,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行政機關在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督促當事人先行履行義務。提醒應以書面形式作出,並應載明以下事項:

(壹)履行義務的期限;

(二)履行義務的方式;

(三)涉及貨幣支付的,應有明確的金額和支付方式;

(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和申辯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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