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的三類不能減刑的人,不是免除減刑,而是嚴格限制。這三類人是職務犯罪、擾亂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犯罪分子。相關規定的名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等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職務犯罪、擾亂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不積極退贓、協助追繳贓款贓物、賠償損失,或者利用個人影響、社會關系取得減刑、假釋的,不得認定為“確有悔改”。關於嚴格規範減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工作的意見為有效預防司法腐敗,必須嚴格把握職務犯罪、擾亂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犯罪等犯罪分子(以下簡稱三類罪犯)減刑、假釋中“確有悔改表現”、“立功表現”和“情節重大”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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