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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拍照的欠條可以作為證據嗎?

法律分析:手機拍照的借條不能作為證據。拍的照片是復印件。如果沒有原件,它們不能單獨作為證據。它們必須有其他證據支持,如轉移記錄和錄音。照片只能證明債務的存在,沒有法律效力。只有在債務人不反對的情況下,才能使用它們。借條是債務人寫的;而且如果欠條是為了證明其有效性,只有原件才能保護其權益。如果借據是拍的照片,則此有效性不可用。所以債權人有必要保管好借據。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條為原始憑證。當確實難以獲得原件時,可以使用復印件或復制件。書證的副本、復制件,如果與原件核對無誤或者經鑒定屬實,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書證有不能合理解釋的變化或者變化跡象,或者書證的復制件、復制品不能反映書證原件及其內容的,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第三十壹條物證的照片、錄像,書證的副本、復制件,視聽資料的復制件,應當附有制作過程和原件、原件存放地點的文字說明,並由制作人、物品持有人或者持有單位有關人員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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