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規劃許可階段主要包括項目審批、核發選址意見書、土地預審、核發土地規劃許可證等。工程建設許可階段主要包括設計方案審查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
施工許可階段主要包括設計審查確認、施工許可發放等。竣工驗收階段主要包括規劃、土地、消防、人防、檔案等驗收,竣工驗收備案。其他行政許可、強制評估、中介服務、市政公共服務、備案等事項納入相關階段或與相關階段同步推進。每個審批階段確定壹個牽頭部門,實行“壹個牽頭、並聯審批、限時辦結”。牽頭部門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嚴格按照限定時間完成審批。
項目建議書批復是指項目建設單位向發展改革部門提交項目建議書,提出項目立項申請,發展改革部門審核同意後,出具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發展改革部門對項目建議書的批復視為項目立項)。此鏈接中生成的必要文件有:
(壹)項目建設單位向發展改革部門提交的項目申請文件;
(2)附項目建議書;
(三)發展改革部門對項目建議書的批準文件。
可行性研究的預批準程序。根據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項目建議書批準文件,項目建設單位向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辦理規劃選址、用地預審、項目節能評估等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七條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項目除外。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已經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項目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