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規定了正當防衛的相關條款。根據刑法規定,下列情形可以認定為正當防衛:
1.被侵權人的必要防衛行為:被侵權人在受到非法侵害時,對人身和財產安全采取的必要防衛行為。
2.適當限度的防衛措施:受害人采取防衛措施時,限度應當適當,不得超過必要的範圍。
3.緊急防衛措施:當受害人采取防衛措施時,應該是緊急的,不能以等待警察或尋求其他方法來拖延時機。
正當防衛和暴力的界限是模糊的,所以在具體實施過程中,需要綜合考慮各種情況,做出判斷。
正當防衛是保護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重要手段,但在實施過程中,需要註意控制使用的力度和方式,避免給他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制止不法侵害,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動,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