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明確規定:
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確保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相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措施,知曉其在安全生產中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員工不得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壹管理,並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接收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學生實習的,應當對實習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並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學校應當協助生產經營單位對實習生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和考核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