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證據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證據的獲取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規章的要求;
3、是否存在其他影響證據效力的違法情形。
二、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從以下幾個方面審查證據的真實性:
1,證據形成的原因;
2.證據發現時的客觀環境;
3、證據是否是原件、原件、復印件,復印件與原件、原件是否壹致;
4.提供證據的人或者證人是否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
5.影響證據真實性的其他因素。
證據的真實性決定了案件的客觀事實能否通過證據被發現或還原,但相對於其合法性和關聯性而言,判斷證據的真實性似乎並不是壹件容易的事情。
證據的真實性包括形式真實性和實質真實性。
形式真實性是指證據本身或其載體必須真實,無論證據的內容是否能反映爭議事實的真實情況。比如合同上蓋的章必須是真章,不能是偽造的章。
實質真實性是指證據的內容必須真實,能夠反映爭議事實的真實情況。比如,單位出具的書面證明,除了有負責人、負責人的蓋章、簽字等法定形式外,還必須真實反映因誤工造成的收入損失,而不是誇大收入損失。
就形式真實性而言,比如上面提到的印章,如果壹方認可印章的真實性,而另壹方不認可,就無法用肉眼直接判斷合同上加蓋的印章是真是假,進而無法判斷合同的真假,所以需要通過司法鑒定來判斷真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