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財政資金+地方債務償還。壹方面,通過財政收支兩端“開源節流”,通過壓縮壹般性支出、盤活存量資金、統籌整合專項資金等方式增加償債資金預算安排。另壹方面,爭取專項債務額度幫助化解債務。(2)盤活資產償還。包括處置閑置資產或直接以物抵債、轉讓部分政府股權、鼓勵通過混改和資產證券化進行債務轉換等。此外,265438+20世紀經濟報道稱,深圳市金磚公共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設計了“預算績效定價的基礎設施特許經營機制”化解隱性債務方案,用於盤活非經營性基礎設施資產。但是,實踐中難以把握定價問題,容易形成新的隱性債務。(3)項目收益被償還或轉入企業的經營性債務。壹些項目運營產生收入和現金流,可用於償還債務;地方政府還可以通過安排資本、分配或盤活經營性資產,將政府隱性債務轉化為企業債務。從在建項目中轉移PPP和糾正非法PPP也屬於此類。(4)金融機構參與債券互換。有許多關於CDB參與隱性債務解決的報道,但它能提供的貸款金額相對有限。CDB的特殊定位也可能給市場帶來“底部”的錯覺,不適合大規模深度參與。在文件號之後【2018】國務院去年6月發布的101部分股份行和城商行參與了隱性債務置換的嘗試,但規模較小,以試點為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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