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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和學校的關系應該是怎樣的?

筆者認為,譚松華從更深層次揭示了當前教育困境的基本根源,其指出的具體出路也符合地方自治的相關法律,具有開創性,值得國家立法部門和教育決策部門認真借鑒。行政部門和學校性質很不壹樣。首先,校長不是公務員,學校也不是政府或官員的下屬部門,而是實施國民教育的獨立實體或社會機構,獨立於政府行政系統之外。其次,學校管理與行政管理有很大不同。比如校園壹定要有更加平等自由的學術氛圍和最廣闊的思維環境,培養學生的創造能力。學校為此甚至鼓勵學生不服從老師的套路,或者在學術領域挑戰學術權威,這在下級服從上級的官場觀念面前幾乎是不可想象的。如果我們的學校與政府成為真正的法律關系,當前教育中最重要的兩個問題——素質教育實施難和腐敗——就可以得到緩解。原因很簡單,因為學校必須聽從政府設定的指揮棒,在課程和教學方法上沒有自主權,誰搞素質教育誰就吃虧;因為壹些地方政府以暗箱操作的方式把學校當成企業甚至“搖錢樹”,亂收費能不失控嗎?校長和教育官員能不占便宜嗎?那麽,政府如何與學校建立法律關系呢?首先,政府應支持立法部門頒布具體完善的教育法規,規範和規劃公平的教育理念和中長期教育目標,規定政府為所有學校提供校舍和教育經費,明確將教育納入地方自治範圍,界定政府與學校的權力邊界。至於如何設置教材、課程和教學、考試、錄取、招生方式,就讓學校和當地公自行安排吧。其次,當學校違法時(如亂收費、貪汙),政府要提出建議使其改正。如果學校不執行,政府會起訴法院。如果勝訴,自己的執法部門會強制學校承認錯誤,改正錯誤。□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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