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招聘單位人事部門或有關地方政府人事組織部門派出兩人以上的調查組到考生所在單位(學校),召集同事(同學)、領導(老師)等有關人員以及考生本人進行座談或個別面試。通過與人交談,了解考生各方面的實際情況,聽取大家對考生的意見。
對應屆畢業生的調查,要聽取所在院校的班級、院系、畢業分配辦公室等的意見。,查學生檔案,還要去考生家屬主要成員的單位或街道了解他們的實際表現和歷史情況,通過檔案查找,了解社會關系是否清晰。
對其他社會人員的考察,需向考生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居(村)委會了解情況,查閱考生檔案,由考生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出具個人表現證明材料;去派出所了解考生本人及家屬是否有違法犯罪行為,了解是否有境外關系。派出所會出具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二十九條招聘機構應當根據資質條件對申請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真實、準確。
第三十壹條招聘機關應當根據考試成績確定考察人選,並進行資格復審、考察和體檢。體檢的項目和標準根據崗位要求確定。具體辦法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