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本票的出票人應當承擔付款義務。
3.支票的付款人與出票人發生財務關系時,應當承擔付款義務。
4.匯票、本票、支票的背書人、出票人、保證人,在匯票被拒絕承兌或者付款時,應當清償其債務。
擴展數據
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付款人在付款時,只需要對所出示的票據進行形式上的審查,而沒有實質上的審查義務。付款人履行法定審查義務後所作的付款是有效的,即使存在錯誤付款,也可以善意免責。但是,在下列情況下,付款人應當承擔付款損失:
1.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有惡意或者重大過失支付款項的。比如出於惡意或者重大過失,對贈送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或者有效證件缺乏審查;對票據記載事項的審查缺失包括絕對必要事項是否齊全、是否存在絕對有害事項、背書是否連續等。
公示期間的票據支付;接到止付通知後付款的,責任自行承擔。
2.付款人定期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後定期付款的,由付款人承擔錯誤付款所產生的責任。
百度百科-票據義務
百度百科-賬單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