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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的起訴期限是多久?

我國的專利法、著作權法、商標法等知識產權法並沒有專門規定侵犯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的訴訟時效。根據上位法與下位法壹般關系的基本法理,侵犯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的訴訟時效應適用作為上位法的《民法通則》第135條中的兩年壹般訴訟時效。但最高人民法院2001發布的《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幹規定》第二十三條、2002年發布的《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第二十八條、2002年發布的《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第18條規定,專利權人、著作權人或者商標權人起訴超過兩年的,起訴時侵權行為仍在繼續的, 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被告在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的有效期限內停止侵權行為,但損害賠償額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往前計算兩年。

值得註意的是,專利侵權訴訟時效為兩年,權利人提起訴訟超過兩年的,起訴時侵權行為仍在繼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被告在專利權有效期內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額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之日起向前計算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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