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書是司法行政機關、當事人和律師在解決訴訟和非訴訟案件中使用的文件,也包括司法機關的非規範性文件。包括規範性和非規範性。壹般法律文書是指公安機關(包括國家安全機關)、檢察院、法院、監獄或勞改機關、公證、仲裁機構為處理各類訴訟案件和非訴訟案件而制作的法律文書,以及當事人、律師、律師事務所書寫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文書,即除規範性法律文件(國家立法機關頒布的各種法律)以外的所有非規範性法律文件。
廣義的法律文件是指所有涉及法律內容的文件,包括兩個方面:壹是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具體指各種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二、不具有普遍約束力的非規範性法律文件,即狹義的法律文件,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仲裁機關、公證機關以及案件當事人為處理各類訴訟案件和非訴訟案件而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義的非規範性文件。國家司法機關包括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監獄管理機關。非規範性法律文件只適用於特定的人和特定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