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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法的性質和意義

1,屬性

知識產權是壹種新型的民事權利,屬於私法和物權法的範疇。它是壹種不同於財產所有權的無形財產權。知識產權法仍然屬於民法,是民法的特別法。民法的基本原則、制度和法律規範大多適用於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法中公法和程序法的規範是為確認和保護知識產權私權服務的,並不占主導地位。

2.意義

核心價值在於鼓勵發明,促進社會經濟進步。此外,知識產權法還可以促進科技成果的及時和廣泛應用;促進科研開發專業團隊的形成;節省科技研發的人力、財力、物力,縮短科技進步的周期。

擴展數據

知識產權的主要範圍:

(1)版權和鄰接權。著作權又稱版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及其相關主體依法享有的人身權和財產權。鄰接權在著作權法中被稱為“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

(二)專利權,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的在壹定期限內對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專有使用權。

(3)商標權,即商標註冊人或註冊商標權利的繼承人在法定期限內享有的各種權利。

(4)商業秘密權,即民事主體對依法屬於商業秘密的技術信息或者經營信息的專有權利。

(五)植物新品種權,即由依法完成育種的單位或者個人授權使用的品種的專用權。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

(7)商號權,即商事主體在壹定地理範圍內依法享有的商號專用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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