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護作者權益的原則。保護作者權益,既指作品的財產權,也指作品的人身權。作者的辛勤勞動是整個社會文學藝術和科學進步的源泉。加強對作者權益的保護,承認作者在作品中應享有的人身權和財產權,正是為了保護作者的創作積極性,增加整個社會的精神財富。
(2)鼓勵優秀作品傳播的原則。傳播連接了作品的創作和使用。傳播雖然不直接創作作品,但仍然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在復制技術的發展使得侵權極為便利的今天,其法律保護也越來越重要。我國《著作權法》第四章明確規定,作品主要傳播者的權利是鼓勵優秀作品傳播原則的直接體現。
(3)作者利益與公共利益相協調的原則。今天的作品是在前人優秀成果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它們雖可視為作者的人格象征和財產權,但卻是整個社會精神財富的壹部分,任何人,包括作者在內,都不應絕對壟斷,以免阻礙整個社會文化藝術科學的整體進步。。
(4)與國際版權發展趨勢保持壹致的原則。鼓勵優秀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是所有文明國家實施著作權立法的基本目的。雖然版權嚴格意義上是地域性的,但隨著傳播技術的發展和國際版權貿易的擴大,許多優秀作品走出了國門,成為全人類的精神財富。因此,加強國際版權協調,在尊重各國國情的前提下,盡力使各國版權保護水平基本壹致,就顯得尤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