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
第七條獨生子女保健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承受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如果有固定收入,壹般可以按照月總收入的20%到30%的比例支付托兒費。承擔兩個以上子女的獨生子女保健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壹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
無固定收入的,可參照上述比例,根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確定保育費數額。
特殊情況下,上述比例可適當提高或降低。
第八條獨生子女保健費應當定期繳納,有條件的可以壹次性繳納。
第九條壹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財產抵付獨生子女保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