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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法庭和執行法庭的區別

法律分析:1。法院的執行局和執行庭都是內部執行機關,執行局的級別高於執行庭。

2.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和中級法院都設有執行局,有些法院還設有執行庭、執行庭、執行庭和執行庭等。,使執行階段的判斷與執行分離。

3.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基層法院有的有執行局,有的有執行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條在執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人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申請執行人因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雙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第二百三十壹條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經申請執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和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強制執行被執行人擔保的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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