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誠信原則之所以具有互補性、不確定性和平衡性,正是因為“誠信原則源於自然法中的善意和公平理念,也就是說誠信原則是道德的法律化或法律的道德化。”正是基於此,誠實信用原則可以從善意和公平的角度補充合同中沒有規定的細節,公平的實現依賴於公平,但同時善意和公平本身也是壹個不確定的概念。然而,這種不確定性可能會帶來壹種不安全感,因此有必要通過法律和技術手段對其在案件中的特定含義的釋放進行有效規制。綜上所述,我個人認為誠實信用原則的本質特征在於它是善良、公正的道德觀念的法律化。
3.誠信原則首先是壹種道德規則,是道德對人的要求。這種道德以善良和公平為內涵,它希望人們通過遵守它來實現社會個體之間以及社會個體與整個社會之間的利益平衡。但是,由於道德約束力較弱,以及法律本身的滯後性與社會的先進性、法律的概括性和社會生活的多樣性之間的矛盾,壹方面需要將誠實信用原則升級為法律規則以加強其約束力,另壹方面需要在法律中引入道德規則以增強法律的適應性。因此,誠實信用原則自然被引入法律,實現了道德觀念的法律化。因為誠實信用原則是道德的法律化,我們在探討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時,應該回到它的起源並加以思考。作為壹種道德,誠信原則直接被視為壹種道德規範,它要求人們具有誠實的品德並信守承諾。它是道德對人的無條件命令。作為法律,誠實信用原則不是法律指導社會成員的具體規則,而是解釋和補充法律以克服法律不確定性的原則。因此,它是有條件的和有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