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的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加強對企業的指導、管理、監督、協調和服務: (壹)監督、檢查企業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二)制定企業發展規劃,配合有關部門制定農村富余勞動力就業計劃;(三)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企業的計劃、統計、財務、審計、價格、物資、質量、設備、技術、勞動、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管理工作;(四)組織和指導企業的技術進步、職工教育和培訓;(五)向企業提供經濟技術咨詢和信息服務;(六)協調企業與有關方面的關系,幫助企業開展經濟技術合作;(七)總結和推廣企業發展經驗;(八)組織和指導企業思想政治工作,促進企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第三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對企業的發展方向進行指導和監督;為企業提供技術指導、人員培訓和經濟技術信息服務;指導、幫助和監督企業開展勞動保護和環境保護工作。第三十六條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為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具有良好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企業發展創造條件: (壹)計劃、物資、財政等部門應當積極幫助解決企業所需的能源、原材料和資金;生產列入國家指令性計劃的產品所需的能源和原材料,由安排生產任務的部門和單位供應;(2011 1 8刪除)(2)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生產名優產品和出口產品的企業,在信貸、能源、原材料、運輸等方面給予支持;(三)為企業培養、招聘專業技術人員和引進先進技術創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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