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習慣認為不可抗力僅指自然力量造成的事故,不包括社會力量造成的事故,另外還有壹個事故條款。意外是壹個很大的概念,包含了不可抗力,這是各國都認可的,不可抗力免責是毫無疑問的。不可抗力不僅包括自然災害,還包括戰爭和車禍。事故與不可抗力的主要區別在於:第壹,主觀上,事故的不可預見性是指特定當事人在合理註意下的不可預見性,而對於不可抗力,即使是高度註意和謹慎也是不可預見性,不可抗力更不可預見性;第二,客觀上來說,事故雖然不可預測,但卻是可以避免和克服的,而對於不可抗力,即使可以預見,也是無法避免和克服的;第三,事故只適用過錯責任,只能在過錯責任中免責。對於法律明確規定的推定過錯責任,事故不能免責,而不可抗力在推定過錯責任中應當免責。我國的法律如《民法通則》、《合同法》等都沒有將意外事故作為法定免責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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