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保從1986開始實行。當時只對國企員工實行合同制。凡1986後參加工作的,均為合同制,繳納養老保險。
2.從1993開始,國家陸續試行了國有企業全部固定職工的全日制勞動合同制,並在各地推廣。65438至0997,試行農村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
社會保障水平主要受以下因素的制約:
1,經濟規模和經濟發展水平。經濟與社會保障的關系非常復雜,經濟因素決定社會保障制度和水平;社會保障制度壹旦產生,有其自身的發展規律,其發展又會反過來影響經濟,這是壹種互動關系;
2.政治和社會結構。政治因素會影響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和社會保障水平。社會結構對社會保障也有影響;
3.機構年齡和人口結構。制度年齡是指社會保障制度建立的時間長度。制度年限越長,社會保障水平越高;相反,社會保障水平越低;
4.歷史人文等特殊因素。社會保障水平受我國獨特的歷史文化因素影響。
綜上所述,我國於1993開始實行社保繳費制。1993年,我國在部分國有企業試行養老保險制度,單位和個人開始共同繳納養老保險金,開始實行社會保障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條
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有權參與社會保險重大問題的研究,參加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對涉及職工社會保險權益的事項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