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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總統的權威

大韓民國總統是最高行政長官和國家元首,在外交事務中代表國家。總統在全國範圍內通過平等、直接和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

總統任期五年,不得連任。總統不能連任的法律確保了任何個人都不能長期掌權。根據憲法,當總統傷殘或死亡時,由總理或國務委員會成員臨時代理總統職務。

總統擁有國家行政的最高權力。根據目前的制度,總統發揮六個主要作用。

首先,總統是國家元首,是整個國家在行政和對外關系中的代表和象征,負責接待外國外交官;授予獎項和榮譽;主持大赦儀式的命令。總統有義務維護國家獨立、領土完整、國家延續和憲法。此外,總統的特殊使命是爭取韓國的和平統壹。

第二,總統作為行政長官,有責任執行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並通過發布命令和指令來執行這些法律。總統全權領導國務院、各種咨詢機構和行政部門。總統有權任命大韓民國的官員,包括總理和行政長官。

第三,總統是國家武裝力量的總司令,有權制定軍事政策,包括宣戰權。

第四,總統是擁有全國性組織的主要政黨的領導人,他可以根據自己政黨的推薦任命行政部門的高級官員。

第五,總統是首席外交官和外交政策制定者。總統有權簽署條約和任命、接收和派遣外交使節,並與外國簽署和平協議。

最後,總統是主要的政策和法律制定者,可以向國會提出立法議案,並親自或以書面形式向立法者解釋自己的觀點。總統無權解散議會,但議會可以根據憲法動用彈劾程序,讓總統對憲法負最終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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