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八十八條,給付內容由多個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壹被執行人申請執行,且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
如果存在不同類型的債權,基於所有權和擔保物權的債權優先於貨幣債權。如果有多個擔保權益,應當按照擔保權益確立的順序清償。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對同壹被執行人申請執行,被執行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且所有債權人對執行標的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其債權比例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