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是指行為人將已經持有的公私財物非法轉為己有的行為。我國古代刑法早就將侵占罪納入刑法調整範圍,規定為犯罪。如《唐律雜律》規定有“以送財物為用”、“誤收奴隸財物”、“不還他人地區之物”、“不將遺失之物贈官”等罪。從《唐律》規定的法定刑來看,比盜竊罪等臟罪輕。縱觀現代各國刑法,幾乎都是以壹定條件下的侵占罪為刑法調整對象,如日本、德國、美國等國的刑法。日本刑法中的侵占罪比較詳細,包括簡單侵占罪、營業性侵占罪和非占有性侵占罪三個部分:簡單侵占罪是侵占基於委托和契約關系合法持有的財產;營業侵占罪是指在營業中占有自己所有的、屬於他人的財物;侵占罪是指行為人在持有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將他人的財物侵吞的行為。德國刑法規定的侵占罪概括了各種侵占罪,而英美刑法規定的侵占罪是指“受物主委托的人對財物進行欺騙性改造的行為”。前蘇聯刑法中的侵占罪只針對國家或公共財產,分為貪汙、濫用或濫用職權竊取國家或公共財產罪;侵吞國家財產或者意外獲得的公共財產罪。各國侵占罪的外延存在差異,但主旨是壹致的,即充分利用刑法保護公私財產所有權。
我國新刑法分則第五章根據侵占罪的不同目的規定了三種類型的侵犯財產罪:
(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侵犯財產罪。包括搶劫、盜竊、詐騙、搶劫、聚眾哄搶、貪汙、職務侵占罪和敲詐勒索罪。
(2)以挪用為目的的犯罪,包括挪用資金罪和挪用特定資金、物資罪。
(三)以破壞為目的的犯罪,包括故意毀壞財物、破壞生產經營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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