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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案例分析

遼源市中心醫院12.15火災案於6月12日在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壹審宣判,包括中心醫院原院長王紹文在內的13名被告人分別因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被判處1至7年有期徒刑。

2005年5月至7月,遼源市龍山區紡織電氣安裝隊按合同約定負責遼源市中心醫院二期配電改造工程施工。由於安裝隊在施工中使用相關企業和個人生產銷售的不合格電纜,違規鋪設電纜,醫院相關人員未認真履行監管職責,違規操作,留下了重大事故隱患。

同年2月5日16時左右,遼源市中心醫院停電。值班電工恢復供電後,立即發生火災。但醫院相關人員未及時采取報警、緊急疏散醫患等有效措施,導致災情擴大。火災造成37人死亡,46人重傷,49人輕傷,燒毀建築面積5714平方米,造成直接財產損失8219214元。

案發後,檢察機關對生產銷售不合格電纜、違法經營、未認真履行監管職責的責任人13人提起公訴。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壹審判決:建築安裝方責任人趙永春、孫分別被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七年;遼源市中心醫院責任院長王紹文、副院長、原副院長金成泰以相同罪名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電工班長張殿坤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總務科長趙永剛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負責銷售環節的王二興、宋樹剛、魏雪瑩、杜繼鎖,因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分別被判處四年或三年有期徒刑。判處寬海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二年;生產過程的負責人於和傑因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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