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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裁決和強制執行裁決的區別

執行裁決和強制執行裁決的區別在於:

1,兩個概念不壹樣。人民法院裁定書是指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為保證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的執行而作出的書面裁定;強制執行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依據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運用國家強制力,明確執行的具體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履行義務的程序;

2.不同的執行方式。法院強制執行的具體方式如下:

(1)提取並扣押被申請人的儲蓄存款或工資等勞動收入。請求被執行人所在單位協助按月從工資中扣除的;

(二)查封、扣押、凍結、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這意味著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人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限內履行法律確定的義務。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可以按照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產交由有關單位拍賣或者收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

執行工作由執行者執行。

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人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制作執行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執行機構。

第236條

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書後,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書面告知人民法院;30日內未執行完畢的,還應當將執行情況告知受委托的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未執行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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