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股東人數較少或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而設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壹般情況下,執行董事的職權可以參照董事會的職權。總經理是由董事會(或執行董事)任命的公司經理,對董事會(或執行董事)負責。總經理和執行董事的區別如下:1,兩者產生方式不同;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總經理由董事會(或執行董事)任命,對董事會(或執行董事)負責。2.他們的職能和權力是不同的;總經理由董事會(或執行董事)任命,對董事會(或執行董事)負責。在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授權下,執行戰略決策,實現董事會(或執行董事)制定的經營目標,通過設置必要的職能部門和聘用經理對公司實施有效管理,形成以總經理為中心的組織、管理和領導體系。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所以他代表股東會的利益,主要負責企業的戰略發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條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
第五條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容侵犯。
第六條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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