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應當采取壹案壹賬號的方式歸集和管理執行資金,案號、款項、被執行人或者付款人應當壹壹對應。?
2.第五條?被執行人應當在執行通知書或者相關法律文書中告知人民法院執行賬戶或者案件賬戶的銀行名稱、賬號、賬戶名稱,並在支付款項時註明執行案件的案號、被執行人姓名、支付人姓名和支付用途。?
3.第六條被執行人可以將執行款直接支付給申請執行人;人民法院也可以將執行款直接從被執行人的賬戶劃入申請執行人的賬戶。但是,對有爭議或者重新分配的執行資金,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將執行資金劃入執行資金賬戶或者案件資金賬戶。?人民法院通過網絡執行監控系統扣劃的執行款,應當劃入執行款賬戶或者案件款賬戶。
4.第九條高管原則上不直接收取現金和票據;確需直接收取的,應當有兩名以上執行人員在場,並立即向付款人出具收據,制作收取記錄,由付款人和在場人員簽名。?
執行人員直接領取現金或票據的,應在回院後當天交財務部門;當日移交確有困難的,應當在回院後壹日內移交並說明理由。財政部門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二款辦理。?
執行員收到財政部門的收款憑證後,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三款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