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司法裁判是由法官撰寫的具有較強法律性質的專業文書,是法院依據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作出的法律文書。因此,判決的語言必須是規範的法律語言,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法語。司法審判不同於道德評價或壹般的社會評論,法官在司法判決中要運用專業知識闡述法律概念和規則。司法審判是各種糾紛的最終解決方式,需要法官從法律的角度去觀察、思考和判斷。要求法官通過運用法語把各種糾紛變成法律問題來分析和判斷,無論這些糾紛是宏觀的還是微觀的,是抽象的還是具體的。這樣,社會、經濟乃至政治糾紛就可以轉化為司法判決中明確的權利和義務,使之成為法律問題,最終由司法機關來判決。法律職業者通常認為法官能夠運用法律術語將法律問題、社會問題、經濟問題甚至政治問題思考和表達成法律術語或概念,這是法官從事其職業工作的基本要求。不知道如何使用法律術語的人沒有資格當法官。當然,法語在司法判決中的應用僅限於普通大眾的理解和認知。超過這個限度就是法律極端主義在司法判決領域的表現,會對司法判決的公信力產生負面影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七條送達傳票、通知書和其他訴訟文書,應當交受送達人本人;如果我不在,我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人或者單位負責人收取。受送達人本人或者代理人拒絕接收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受送達人可以邀請他的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說明情況,把文書留在他的住處,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送達日期,受送達人簽收,即表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