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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時,其中的條款與《勞動法》規定的條款相違背。以什麽為準?

1.規定五年的競業禁止期是違法的。

2.不知道妳是高級經理,高級技師,還是知道公司商業秘密的人。如果是,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約定不超過兩年的競業限制期並約定違約金,並約定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的競業限制期內,每月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公司不支付,員工無需遵守競業限制協議。

違約金遠遠高於正常數額的,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壹方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二)顯失公平的。..... "《人民意見》第七十二條“壹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另壹方當事人經驗不足,造成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明顯不公平。”是可以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我不知道妳在公司的總收入是多少。如果超過總收入的30%,妳應該可以從法律上裁定違約金額過高,明顯不公平。

3.如果妳不是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師或者知道公司商業秘密的人,公司在與妳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是違法的,該條款無效(不是整個勞動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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