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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資企業壹定要成立董事會嗎?

法律分析:必須設立董事。1.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適用本法;外商投資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2.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3.股東人數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壹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董事可以連選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致使董事會成員不足法定人數的,在改選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責。所以有限責任公司制的外商獨資企業也適用公司法,依法設立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其他國有投資者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職工代表;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其他成員可以包括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的民主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壹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四十五條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董事可以連選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致使董事會成員不足法定人數的,在改選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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