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有治安糾紛或者糾紛引發的民事糾紛,也可以通過報警的方式處理。平等民事主體的當事人之間的經濟糾紛,應當通過仲裁或者民事訴訟解決;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時,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解決問題。仲裁是自願的,只有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才能申請仲裁;
3.有效的仲裁協議可以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轄。只有在沒有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或者當事人放棄仲裁協議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才能行使管轄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條。
民事訴訟當事人享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壹律平等。
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第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法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