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宏觀上看,信訪可以實現民主參與,搭建國家機關與公民之間的溝通橋梁。從這個意義上說,信訪也是民主協商制度的組成部分。
2、公民通過來信來訪,可以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提出批評、建議或投訴,監督和促進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改進。
3.此外,信訪還可以在個案中對上訪者起到補充救濟的作用。對於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律救濟途徑解決以外的事項,可以通過信訪方式進行補充救濟。
信訪的法律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壹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都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同人民保持密切聯系,聽取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第41條規定:“公民有權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
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權對違法失職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明事實,負責處理。誰也壓制不了,誰也報復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