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鄉規劃的制定必須遵守和符合國家城鄉規劃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在規劃指導思想、內容、具體程序等方面真正做到依法規劃。
(二)制定城鄉規劃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政策,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基本目標,堅持五個統籌,堅持中國特色城鎮化道路,堅持節約集約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保護人文資源,尊重歷史文化,堅持因地制宜確定城市發展目標和戰略,促進城市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三)制定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用地、集約發展、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和能源的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和歷史文化遺產等自然資源,保護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汙染和其他公害,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公共衛生和公眾健康的要求。
(4)城鄉規劃的制定應當考慮人民群眾的需求,改善人居環境,方便人民生活,充分關註低收入人群,幫助弱勢群體,維護社會穩定和公共安全。
(5)城鄉規劃的制定應當堅持政府組織、專家領導、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科學決策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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