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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措施由誰設定?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行政強制措施是由法律制定的。如果還沒有法律,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其他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八條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實施前,應當報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

(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進行;

(三)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四)通知當事人到場;

(五)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救濟途徑;

(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七)制作現場筆錄;

(八)現場筆錄應當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九)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邀請見證人到場,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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