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刑事拘留是刑事偵查中的強制措施,在偵查過程中或者偵查結束後,偵查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撤銷案件。移送公訴機關審查起訴後,公訴機關認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不起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審理,法院認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追究的,可以宣告無罪或者免予追究。追究刑事責任包括量刑,除了量刑之外,追究刑事責任還有其他處罰。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刑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要處罰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遞解出境可以獨立適用,也可以附加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大部分承擔刑事責任的人都會被判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