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民法》第27條
父母是未成年孩子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依次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弟姐妹;
(三)其他個人或者組織願意擔任監護人,但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的。
第二十九條
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第三十條
監護人可以由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依法協議確定。協議約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