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十九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讓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無人監護單獨居住。
第三十七條未成年人有本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因不滿14周歲或者情節特別輕微而免予處罰的,可以予以訓誡。
第四十九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放任未成年人實施本法規定的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公安機關應當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責令嚴加管教。
第五十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違反本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讓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無人監護單獨居住的,公安機關應當對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責令其立即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