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社區矯正實施辦法
第二條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指導、管理和組織實施社區矯正。
人民法院對符合社區矯正適用條件的被告人和罪犯,應當依法作出判決、裁定或者決定。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社區矯正的所有執法環節實行法律監督。
對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再次犯罪的社區矯正人員,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十九條社區矯正期滿前,社區矯正人員應當作出個人總結,司法所根據其在接受社區矯正期間的表現、考核結果和社區意見作出書面鑒定,並對其安置幫教提出建議。
第三十條社區矯正期滿,司法所應當組織公告解散社區矯正機構。公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員主持,按照規定程序公開進行。
司法所應當根據社區矯正人員的不同情況,通知相關部門、村(居)民委員會、群眾代表、社區矯正人員所在單位、社區矯正人員的家庭成員或者監護人、保證人參加公告。
公布的事項包括:宣讀社區矯正人員的鑒定意見;宣布社區矯正期限屆滿,依法終止社區矯正;對於被判處管制的,應當宣布執行期限,解除管制;宣告緩刑的,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不予執行;裁定假釋的,宣告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已經執行。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向社區矯正人員出具終止社區矯正證明書,書面通知決定機關,並抄送縣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人員刑期屆滿的,監獄或者看守所應當依法為其辦理出獄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