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醫療救助等醫療保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定全市醫療保障相關政策、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草案計劃、標準並組織實施。
(二)監督管理全市醫療保險基金,建立健全醫療保險基金安全防控機制,推進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方式改革。編制市醫療保障基金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基金預算的執行。
(三)組織制定全市醫療保障籌資和待遇政策,完善動態調整和區域調劑平衡機制,統籌城鄉醫療保障待遇標準,建立健全與籌資水平相適應的待遇調整機制。完善職工大病醫療保險、居民大病保險等大病保險制度和醫療救助制度,推進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改革。
(四)組織制定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等城鄉統壹的醫療保險目錄和支付標準。按照規定權限,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制定醫療保險目錄準入談判規則並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