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置,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另外,根據我國相關司法解釋,當事人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民法典》第1054條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置,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適用於當事人所生的子女。
如果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壹)第二條民法典第1042條、第1079條、第1091條規定的“與他人共同生活”的情形,是指配偶壹方為婚外異性,未以夫妻名義連續穩定地共同生活。
第三條壹方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