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合資合同是企業之間或企業與機構之間為實現某種經濟目標而達成的協議。聯營合同除了具有壹般合同的特點外,還有自己的特點:(1)聯營合同的主體是法人,而且必須是企業法人和事業法人。機關法人、社會團體法人不能成為聯營合同的主體。公民個人不能成為合資合同的壹方。(2)聯營合同主要反映聯營各方的權利和義務。(3)合營合同適用於合夥企業和承包企業。(4)合營合同的主體至少有雙方。合營合同各方的主要權力是根據合同取得合營企業的利潤;按照合同約定,獲得其他合資方的協助和支持。合營合同各方的主要義務是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合營資金或費用,按照合同約定進行合作;支持合營他方從事與合營有關的活動。(5)聯營合同的客體是聯營行為,而不是物質或智力成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四十三條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新合夥人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合夥協議。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四十四條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新合夥人加入合夥企業前,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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