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下:
1.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2.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擅自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4、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變更其註冊商標並將變更商標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場的;
5.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顯著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容易誤導相關公眾;
6.將他人註冊的馳名商標或者其主要部分作為商標在不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誤導公眾,可能損害該馳名商標註冊人利益的;
7.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註冊為域名,並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的電子商務,很可能誤導相關公眾。
法律依據:
商標法
第五十二條
將未註冊商標作為註冊商標使用的,或者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使用未註冊商標的,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制止,限期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非法經營額20%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5萬元的,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