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狹義法律援助的出現,是針對經濟困難的訴訟當事人,始於1992。1992年5月,武漢大學成立了“社會弱勢群體權利保護中心”,該中心的成立拉開了中國法律援助工作的序幕。1994年初,我國第壹個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廣州法律援助中心成立,標誌著我國正式開始探索和實施法律援助制度,翻開了我國法律文明史上嶄新的壹頁。2003年《法律援助條例》的頒布,標誌著中國真正意義上的現代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根據1996年3月刑事訴訟法第34條的規定,法律援助制度首次得到法律確認。同年5月,《律師法》第41條的規定進壹步確認了法律援助制度。
2002年6月召開的中國共產黨第十六次全國代表大會,在十六大報告中正式提出了法律援助。“(二)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擴大和規範法律服務,積極開展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條例》於2003年9月6日生效。第五條直轄市、設區的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根據需要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律援助機構。
各級法律援助機構逐步建立。/view/45024 fedb 8 f 67 c 1 cfad 6b 8 ea . html
上一篇:執行關閉通知意味著什麽?下一篇:仲裁協議是什麽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