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發生合同糾紛,雙方將通過仲裁程序解決糾紛,而不是訴訟制度。仲裁是通過壹個或多個獨立的第三方解決爭議的替代法律程序。與訴訟不同,仲裁不需要出庭、進入法庭或審判過程。仲裁做出的決定具有法律約束力,這使得仲裁成為解決跨國糾紛或復雜商業糾紛的常用方法。
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就爭議解決達成的協議,即壹旦發生爭議,由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將在專業知識和公正的基礎上作出裁決,裁決與法院判決具有同等效力。仲裁協議可以在任何階段簽訂,既可以在簽訂合同時簽訂,也可以在合同生效後單獨簽訂。仲裁協議是商事活動中常見的爭議解決方式,具有效率高、程序簡單、保密性強等優點。
仲裁協議無效
1.違法:當仲裁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法規或強制性部門規章,或因合同當事人之間的關系或性質而簽訂的,仲裁協議無效。
2.基本瑕疵:如果在訂立合同時受到欺騙或者受到暴力、威脅,就構成違法瑕疵。
3.範圍越界:仲裁在仲裁協議設計的範圍之外進行。
4.未約定或者仲裁機構無效:仲裁協議未指定仲裁地點或者未指定仲裁機構,或者指定的仲裁機構已不存在或者不能履行職責的,仲裁協議無效。
5.無效條款:無效條款對仲裁協議有重大影響的,不具有約束力。
6.違反仲裁程序:如果仲裁程序違反法律原則,從而影響裁決的公平公正,仲裁協議也可能被裁定無效。
7.實質上的不公平:如果仲裁協議實質上不公平或者違背了社會公眾的利益,也可能被判定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