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裝飾工程。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
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收到建設項目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完成建設項目的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內部溝通;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簽署的質量文件;
(五)建設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承包人違法分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無資質的實際施工人以有資質的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
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