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失公平的合同是可撤銷的,撤銷期間為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根據《民法通則》第壹百五十壹條的規定,壹方當事人趁對方當事人處於危險狀態,缺乏判斷力,導致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壹百五十五條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51條規定,壹方當事人趁對方當事人處於危險之中,缺乏判斷力,導致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典》第壹百五十壹條規定,壹方當事人趁對方當事人處於危險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的情形,導致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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