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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的壹事不再理原則

原則是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被告人不得再被起訴和審判。

壹事不再理是訴訟的原則之壹。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得以同壹事實起訴或者受理。它原本是羅馬共和國時期民事訴訟的壹項原則,也適用於刑事訴訟,後來被封建社會所接受。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屬或者其他公民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上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也有類似的規定。

擴展數據:

壹個事物不再存在於法律中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或者判決生效後再次提起訴訟,同時符合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後訴的訴訟請求與前訴相同,或者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的判決結果。

當事人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判決宣告前,人民檢察院要求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理由,作出是否準許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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