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天津市普通商品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普通商品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分為四個檔次,月價格分別為0.35元/平方米、0.5元/平方米、0.75元/平方米和1元/平方米,物業管理服務費可根據服務成本變化等因素在此價格基礎上下浮20%。此次頒布的新《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普通住宅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政府指導價標準和浮動比例,根據社會平均價格指數的變化適時調整,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物業費是指物業業主和使用人委托物業管理單位對住宅區內的房屋、建築物及設備、公共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環境等與居民生活相關的設施進行日常維護、維修、改造等服務而收取的費用。綜上,0.75元/m2和1元/m2,物業可以在價格的基礎上,根據服務成本等因素的變化,上下浮動20%。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六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具體定價形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七條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由有定價權的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物業管理服務水平標準等因素制定相應的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並定期公布。具體收費標準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根據規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屬於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